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市财政局应当组织辖区内区(县)财政局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的各市财政局和参加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有关市财政局,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工作要求和年度备案内容,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财政局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河北省会计继续教育平台将设专栏)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对象选取、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区)财政局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区)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与水平
各市财政局要统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和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检查,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各市财政局要在总结此前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有照无证(含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具体通知另行下发)。要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利用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现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理。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 各市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冀税发〔2026〕2号)要求,联合同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市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即将印发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督促指导试点区(县)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
(四)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数据标准系统化改造。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有关要求,结合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及本地实际,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会〔2018〕32号)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 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化水平提升。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311-86773310/86773347
电子邮箱:cztkjcxt@163.com
河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