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能力提升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计之家
2026-04-08

川注协〔2026〕2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能力提升激励暂行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8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数字化能力提升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业务数字化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以信息技术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与竞争力,构建协同共生的行业数字化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引领与业务驱动相结合;(二)技术应用与质量提升相结合;(三)创新投入与风险可控相结合;(四)自主发展与行业协同相结合。


第二章   激励内容、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自行研发可在会计、审计、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深度应用的软件项目,且研发成果在事务所内部实际应用取得较好效果,可按照不高于实际研发费用的10%申请一次性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行业数字化共享平台,购买审计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等系统软件,大型、中型、小型事务所可分别按照不高于购买软件总金额的20%、40%、60%申请补贴资金。若软件采购是以开通账户数量计算,则补贴资金涵盖的软件数量不超过实际购买数量,补贴金额为购买数量×软件单价×补贴比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自建、自研、自有的知识库、AI大模型等数字化产品免费部署于省注协行业数字化共享平台并提供配套技术支持不少于5年的可申请资金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及奖励期限将结合其研发与运维成本、行业满意度、行业使用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将自主研发的普遍适用于中小型事务所审计业务场景的智能化审计辅助工具免费部署于行业数字化共享平台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的,每个工具可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省注协发布年度数字化能力提升激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材料要求、报送方式等事项,通知通过省注协官网等渠道公布。符合激励政策的事务所根据申报通知向省注协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初审。省注协按照激励政策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条 评审。省注协成立评审组,委托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激励名单和资金激励初步方案,提交省注协秘书处审定。

第十一条 公布。拟激励名单和资金激励方案经省注协秘书处审定后,通过省注协官网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省注协官网公布。

第十二条 拨款。根据激励名单和资金激励方案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激励资金以省注协会费为来源,每年额度为2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合理、分类引导、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十五条 激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即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增强数字化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取得相应成效,并经省注协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获激励资金应全部用于促进事务所数字化转型发展相关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申报激励资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激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该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对已发放的激励资金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实际,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激励政策,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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