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26〕2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激励暂行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17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人才激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激励内容、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首次注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并在我省行业内连续全职工作满3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其中,对一次性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的人员给予特别奖励2000元。
第四条 取得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相关资格,并在省内事务所连续全职工作满3年的人员,按每项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并在省内事务所连续全职工作满3年的注册会计师,给予硕士3000元、博士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注册会计师,并在省内事务所连续全职工作满3年的,给予高级会计师3000元、正高级会计师8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取得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认证 (CISA)、中国信息安全专业认证(CISP)、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高级证书,并在省内事务所从事数字化审计相关工作连续满3年的,按每项资格给予注册会计师10000元、非注册会计师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信息技术相关专业毕业生进入我省事务所工作,并在事务所从事与IT、数据、审计支持相关工作连续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九条 入选财政部各类注册会计师培养工程,在培养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申报。省注协发布年度行业人才激励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材料要求、报送方式等事项,通知通过省注协官网等渠道公布。符合激励政策的人员通过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省注协按照申请激励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评审。省注协成立评审组,委托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激励名单,提交省注协秘书处审定。
第十三条 公布。拟激励名单经省注协秘书处审定后,通过省注协官网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省注协官网公布。
第十四条 拨款。根据激励名单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激励资金从省注协会费中列支,专项用于相关人才激励,事务所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激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该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对已发放的激励资金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实际,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激励政策,共同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