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计之家
2026-08-26

闽注会协〔2026〕15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强化行业自律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和检查人员队伍管理,我会制定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满足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需要,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省注协规定的条件,并经事务所推荐,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统一管理和调配检查人员,并根据检查工作需求和考核评价结果,对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检查人员及检查人员库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5年以上,或负责质量控制复核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企业管理、证券法规、信息技术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执业以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近5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事务所推荐的检查人员经省注协审核合格后,在省注协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秘书长核准后纳入检查人员库。

曾受全国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表彰的人员、中注协和省注协行业领军(高端)人才、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会计领军人才优先入库。

第六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省注协将其调整出库,同时通报所在事务所:

(一)未持续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二)连续两次抽中后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三)连续3年未参加检查工作的;

(四)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五)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关廉政、保密、回避等规定的;

(六)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八条 省注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

第九条 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含相关培训)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折合确认为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组建检查组。检查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受省注协委派并代表省注协执行检查工作,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检查组长由省注协指定,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现场检查工作,向省注协汇报检查工作进展和结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按照检查工作程序和工作安排开展现场检查,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三)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四)参加检查结果汇报、论证及惩戒处理工作;

(五)发现检查组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六)对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期间,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经协会批准,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四)完成省注协指派的其他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二)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认真履职,分工协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参与检查的,由所在事务所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

(三)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四)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如实提出并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责令消除影响、弥补损失,同时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人员选派与考核

第十六条 省注协从检查人员库中选派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并通知其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期间,事务所不得随意更换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长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告质量;

(二)检查工作及检查底稿质量;

(三)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四)检查组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组员互评情况。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5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等级详见《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附表1)。

第十九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组内检查工作进行互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七)其他(加分项)。

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5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等级详见《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2)。

第二十条 省注协每年将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其所在事务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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