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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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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北京会计人员: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10、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不从事第(一)项所列具体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学习期间为5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补学(2021年至2024年)的会计人员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学。


三、继续教育流程

本平台购买继续教育→在线客服联系你开通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并完成考核。完成学习,考核通过后,网校平台将完成信息回传北京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无需自行进行学分登记。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当月完成学习,成绩于次月统一上传。请于次月5日后(节假日顺延),登录“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会计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查询即可。


四、继续教育特别提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的要求, 自2024年8月15日起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调转、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等业务统一通过 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办理。 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仅保留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及查询功能,方可进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2、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在全国平台进行人员调转;原在在京中央单位或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在全国平台处调转至北京地区并在北京平台上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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