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蒙古会计网
2024-05-12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指导,并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指导,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人员除必须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外,同时必须完成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形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通过的网络培训机构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承担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六)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

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区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人员进行信息档案调转,必须在调出地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随信息档案转至调入地。调入自治区以内的会计人员,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或信息档案中没有记载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必须补学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的,每半天不得超过12学分,学分数由财政部门核定。

(八)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建立了继续教育学分银行,用于登记、累积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系统同时建立了包含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完成内容、完成时间等在内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档案。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人员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通过系统接口的方式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

(二)会计人员通过现场培训方式取得学分,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流程自动产生记载学分的信息,由培训机构提交财政部门审核,自动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

(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会计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直接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会计人员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申报备案。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其继续教育学分从备案通过年度开始的在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度12月份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

(五)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于当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中申请登记,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属于跨年度申请的,管理机构不予审核登记。会计人员申请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和查询核实网址。

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完成继续教育包括: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的会计相关考试;独立或合作完成会计类研究课题;独立或合作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财政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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